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判處徒刑者依犯罪之情節及犯人之品質得并科剝奪其政治權之全部或一部,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者,應在判決書內載明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期間,自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判處徒刑予以緩刑者,其剝奪政治權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剝奪政治權可以單獨判處,其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犯人判處徒刑被監禁期間當然不能享受政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