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安全生產辦法
西寧市安全生產辦法
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安全生產辦法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改造、加固、拆除玻璃幕墻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檔案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試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未按規定接受監督核查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進行高空作業或者受限空間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進行爆破、吊裝、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作業的;
(三)發包、承包受限空間、高空作業項目,未與承包、發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減輕或者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各項安全生產標準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二)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和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三)未建立和落實班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組織安全生產狀況評估的;
(五)未按照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或者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護用品,或者對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檢驗、維護的;
(六)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裝卸單位和建材、機械加工、電力、供熱單位以及其他規模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復工復產方案或者未組織復工復產培訓和安全檢查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微小企業,是指從業人員不超過十人且營業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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