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許勤
2017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省政府對2016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6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0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0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河北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辦法
。1995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修正)
二、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
(1995年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根據1996年9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1995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發布)
四、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辦法
。199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 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二次修正)
五、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
(1997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發布 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號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號第五次修正)
六、河北省動物飼養場防疫管理辦法
。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發布 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二次修正)
七、河北省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
(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6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二次修正)
八、河北省實施《農藥管理條例》辦法
(1999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號發布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三次修正)
九、河北省動物強制免疫管理辦法
(1999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0號發布 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正)
十、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規定
。1999年7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4號發布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第二次修正)
十一、河北省農村電價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9號發布)
十二、河北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定
。2002年7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9號公布)
十三、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號公布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修正)
十四、河北省熱力價格管理辦法
。2007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號公布)
十五、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13年1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號公布)
十六、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
。2013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5號公布 根據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號修正)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河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促進鹽業生產發展,保證鹽的正常運銷,根據《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修改為:“鹽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鹽資源,扶持發展鹽業生產,加強鹽政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保持鹽業市場的穩定!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食鹽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計劃組織生產!
第十三條中的“衛生”修改為“食品安全”。
刪去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鹽場應當以制鹽為主。政府”。
刪去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食鹽批發實行專營制度。食鹽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區域開展經營!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的安全供應。政府食鹽儲備量應當不低于本省一個月消費量!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食鹽的批發、零售單位必須將食鹽列為必備商品。食鹽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的庫存不得低于正常經營情況下一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將其中的“衛生”修改為“食品安全”,刪去第一款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其中的“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九條”。
二、將《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保護區是指位于本省昌黎縣境內的沿岸陸域和海域。總面積336.20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區面積117.44平方公里,緩沖區面積166.84平方公里,實驗區面積51.925平方公里。范圍在東經119°11′37.80″-119°37′09.21″,北緯39°25′20.99″-39°37′24.37″之間。保護區由10個獨立片區組成!
第十條修改為:“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不同區域的性質,采取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措施。
“(一)設陸域、潟湖、海域三個核心區,總面積117.44平方公里。
陸域核心區范圍:北起大圩管理站南100米處與七里海北堤東端的連線,南至主沙丘南緣,距新立莊通海路北950米,西抵七里海東側沿湖小路,東達海岸低潮線;面積12.36平方公里(包括0.42平方公里海灘)。
潟湖核心區(潟湖治理核心區)范圍:七里海圍堰內區域,面積9.17平方公里。
海域核心區范圍:界址坐標依次為39°36′51.62″、119°35′32.38″,39°32′0.58″、119°35′32.38″,39°32′0.58″、119°27′58.32″,39°36′51.62″、119°27′58.32″,面積95.91平方公里。
“(二)設立陸、海各兩個緩沖區,總面積166.84平方公里。其中:陸域緩沖區總面積22.1平方公里,海域緩沖區總面積144.74平方公里。
陸域北部緩沖區范圍:新開口南部公路至核心區北界,七里海東側小路至海岸高潮線;陸域南部緩沖區范圍:核心區南界至大灘通海小路,七里海東側小路至海岸高潮線。
海域緩沖區范圍:界址坐標依次為39°34′58.98″、119°17′12.63″,39°35′0.32″、119°27′17.97″,39°37′24.37″、119°27′19.17″,39°37′19.26″、119°37′09.21″,39°31′27.45″、119°37′04.84″,39°31′27.48″、119°27′16.50″,39°32′0.50″、119°27′16.49″,39°31′58.94″、119°15′42.66″,所含區域中除海域核心區部分,面積144.74平方公里。
“(三)設立金沙灣實驗區、新開口實驗區、七里海潟湖實驗區、灤河口濕地實驗區四個陸域實驗區,總面積51.925平方公里。
金沙灣實驗區范圍:漁島景區以北及金沙灣沙雕大世界景區對面區域,共計九個地塊,面積1.825平方公里。
新開口實驗區范圍:北至漁島景區南側,南至新開口南岸500米部分地區,西至沿海公路,東至海岸低潮線,面積3.05平方公里。
七里海潟湖實驗區范圍:圍堤外蝦池等水面和荒草地、農田組成,面積13.91平方公里。
灤河口濕地實驗區范圍:北界為大灘通海路至塔子口區域,東、南、西均以保護區區界為界,面積33.14平方公里!
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任何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修改為:“外國人進入保護區,應當事先向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劃,并經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應當經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
“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采集標本等活動!
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三、將《河北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環境質量監測,是指對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質量的監測!
第六條修改為:“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修改為:“環境監測機構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實施下列環境監測工作:
“(一)組織實施環境要素的監測和環境質量的預測、預報,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預警預報所需的環境指標及監測數據;
“(二)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性監測;
“(三)建立環境監測檔案和動態數據庫;
“(四)組織實施突發事件環境應急監測和環境污染糾紛仲裁監測等!
刪去第八條。
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并與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刪去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實施環境應急監測,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上報監測報告。其中屬于較大、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監測報告!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排污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和資料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設置需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一經認定,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或者取消。”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和資料是政府決策和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將“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用于對外提供有償服務和非環境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的”。
四、將《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增強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行政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全民健身事業!
第二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五、刪去《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十八條修改為:“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設計審核。”
第二十條修改為:“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擁有防雷裝置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刪去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通過設計審核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不合格的防雷裝置通過竣工驗收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四)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六)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刪去《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第六條中的“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十八條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作出實施河道采砂許可的決定”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作出實施河道采砂許可的決定”。
七、將《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志規定》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外的“反間諜”修改為“國家安全”。
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志的使用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五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八、將《河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基礎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規定的人員;
“(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設備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四)有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中心和飛行管制部門保持聯系的通信工具。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
刪去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項。
九、將《河北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修改為“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修改為:“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農業生產用船(不包括漁船)、生活自用船除外!
十、將《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第二項修改為:“(二)新建教育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污水處理廠、公共文化場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第三項修改為:“(三)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第四項修改為:“(四)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施工”。
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申請審核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五)綠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結構施工圖立剖面圖!
刪去第十四條第三款。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后增加“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不能自行建設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建設。具體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6個月內,工程建設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臨時綠化!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
“(二)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
“(三)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四)擅自采挖樹木;
“(五)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
“(六)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
“(七)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
“(八)盜竊、損毀園林設施;
“(九)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
刪去第四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采挖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綠化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刪去第五十三條。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