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
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
商務部
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
商務部令2018年第2號
《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已經2018年3月14日商務部第1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部長 鐘山
2018年4月4日
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程序,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在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件調查程序中舉行聽證會,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調查機關可以依申請舉行聽證會,以向所有利害關系方提供與具有相反利益的當事方見面的機會,以便陳述對立的觀點和提出反駁的論據。
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利害關系方,包括反補貼調查中的出口國(地區)政府,均可申請舉行聽證會。
第五條 利害關系方要求在初裁前舉行聽證會的,應在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利害關系方要求在初裁后舉行聽證會的,應在初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 聽證會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
(二)申請事項;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調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利害關系方提交的申請書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第八條 調查機關舉行聽證會,應當考慮保密的需要和當事人的方便。
第九條 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或者調查機關認為沒有必要舉行聽證會、或者舉行聽證會將嚴重阻礙調查程序進行的,調查機關可以決定不舉行聽證會。
第十條 調查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聽證會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調查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會、但利害關系方有正當理由要求口頭表達意見的,調查機關應當以其他方式為其提供口頭表達意見的機會。
第十一條 調查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以適當形式通知各利害關系方,并將通知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該適當形式包括書面通知、網上公布及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調查機關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理由;
(二)聽證事項;
(三)利害關系方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時限和方式。
第十三條 利害關系方均有權按照調查機關規定的時限和方式報名參加聽證會。任何一方均無必須出席聽證會的義務。未出席聽證會不損害該利害關系方通過其他方式向調查機關表達意見并陳述理由的正當權利。
第十四條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在調查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將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名單報送調查機關。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聽證會并要求在聽證會上發言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在調查機關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發言概要。調查機關應當將發言概要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系方查閱。
第十六條 調查機關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將舉行聽證會的方式、時間、地點和聽證會議程等事項通知已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
第十七條 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聽證會主持人有權提出警告、制止,必要時可責令退場。
第十八條 在聽證會上發言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圍繞聽證事項進行陳述。對超出聽證事項范圍的,聽證會主持人有權制止。
第十九條 利害關系方對主持人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
第二十條 在聽證會上發言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按照調查機關要求的時限和方式,就其發言內容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材料。調查機關應當將書面材料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系方查詢。
利害關系方未按照前款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的聽證會上的口頭發言,調查機關可以不予考慮。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使用的工作語言為中文。以其他語言發言的,應當自行配備翻譯,發言內容以翻譯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號)、《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10號)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