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快遞管理辦法
鎮江市快遞管理辦法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
鎮江市快遞管理辦法
鎮江市快遞管理辦法
鎮江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鎮江市快遞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1月18日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張葉飛
2018年1月24日
鎮江市快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江蘇省郵政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還應當遵守海關和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工商、海關、檢驗檢疫、質監、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快遞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快遞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和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共同維護寄遞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寄遞安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六條 鼓勵快遞企業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技術改造和創新。鼓勵快遞企業使用電子運單、新能源車輛、綠色包裝材料,降低能源消耗,發展低碳快遞。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七條 快遞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誠信、守法、安全經營。
第二章 快遞發展保障
第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行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快遞服務的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支持快遞從業人員參加崗前職業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社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或者獎勵。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快件投遞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的,規劃、住建部門應當將快遞服務用房納入物業服務用房建設。
鼓勵改造升級傳統信報箱。
第十一條 對符合相關規定的快遞運輸車輛,公安、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車輛通行、停靠、事故處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具體規定由公安、城管、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快遞經營與服務
第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機構和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以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經營快遞業務的,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均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并按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營業場所、處理場所以及運輸車輛安裝安全生產設備。營業場所、處理場所的重點部位應當安裝監控設備,并保證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實名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勞動保護,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快遞從業人員在提供快遞服務時,應當統一穿著具有本企業標識的服裝,并佩戴工號牌。
第十七條 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快遞企業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遞企業應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除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寄:
(一)寄件人未按規定提供身份信息、安全證明或其他書面憑證的;
(二)寄件人拒絕當面驗視的;
(三)寄件人填寫的快遞運單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與其交寄的實物不相符的;
(四)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交寄限制寄遞物品超出規定范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快遞企業應當對已經驗視的快件作出驗視標識,載明驗視人員的姓名或工號。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分揀快件,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進行分揀作業。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運輸快件時,應當遵守國家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
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投遞。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快遞企業無法按址當面投交快件,經收件人同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代收快件。
第二十二條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收前,快遞企業應當核實其身份,并告知其有權當面驗收。
快件包裝完好、重量相符,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予以簽收。發現外包裝破損等異常情況時,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視,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快遞運單不符的,可以拒絕簽收,并在快遞運單上注明原因、時間,與收派員共同簽字確認。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收派員應當予以注明。
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在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投遞快件前,快遞企業應當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寄件人指定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收件人未明示同意的,不得通過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投遞快件。
快遞運單已注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通過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進行投遞。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快遞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提供投遞服務時,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咨詢投訴等相關信息,按照收寄時向寄件人承諾的服務時限完成投遞。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按照服務時限和投遞范圍實行兩次免費投遞。因快遞企業內部誤收投遞范圍以外的快件所產生的轉投費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擔。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額外收取投遞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無著快件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使用快遞業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實物檔案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一年,電子數據檔案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兩年。保存期滿后,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快件跟蹤查詢服務,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聯系方式,及時處理用戶的投訴。用戶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定期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經營情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安全管理情況、統計報表、經營許可年度報告等,及時報告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郵政管理機構對報送資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快遞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機構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并按照規定與郵政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明確抽查的依據、事項目錄、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聯系方式,接受申訴和舉報,及時核實處理,并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四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破獲寄遞渠道犯罪案件且事跡突出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相關術語:
(一)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二)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包含郵政快遞企業。
(四)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五)快遞運單是指快遞詳情單,用于記錄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務約定的單據。
(六)收派員是指從事攬收快件和投遞快件的從業人員。
(七)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用戶使用快遞業務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信息、電話號碼以及使用快遞業務的種類、數量、時間等信息。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