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0〕11號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