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會議幾個政策的總結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會議幾個政策的總結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會議幾個政策的總結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會議幾個政策的總結意見
195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轉來你院1949年11月司法會議幾個政策的總結,經研究結果,認為全文觀點、方法結論大體上與政策總的方向相符合。推查原件對量刑問題的基本認識上寫道:“我們的司法政策,是堅決鎮壓反動及破壞分子,保障國家與人民權益,寬大與鎮壓相結合,絕非片面。”似將“寬大與鎮壓相結合”作為一般司法政策,其實這一政策只是對于反革命性犯罪的政策,并非對于一般犯罪皆可適用之政策。又查一般群眾的婚姻問題,夫婦感情不好,已達到非離婚不可的程度,自不能因其有與他人發生肉體關系而不準其離婚;但原文寫道:“因夫婦感情不合,與他人發生肉體關系而提出離婚者,應判決其離婚。”可能使人誤以“自己與他人發生肉體關系為獲準離婚之理由”。此兩點應予提出。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司法會議幾個政策的總結
關于量刑問題
一、對于量刑問題的基本認識
我們的司法政策是堅決鎮壓反動及破壞分子,保障國家人民權益的。寬大與鎮壓相結合,絕非片面。量刑問題是具體貫徹政策的基本的一環。對這一問題,在這次會議上,經過研究文件及結合具體案件的討論,使我們更明確了一步。
二、量刑的基本觀點和方法
由研究文件,轉入具體案件量刑的討論時,開始仍局限一、二個具體條件上,特別是僅在犯罪程度大小上打圈子,不知應如何考慮,如何確定,理論與實踐結合不起來,后經繼續深入研討,體會到量刑,應先從國家人民的利益上出發,從政策上著眼,再結合具體條件,辯證地分析比較,衡量輕重,作出最后判決,這是量刑的基本觀點和方法。反對粗枝大葉,機械地片面地主觀臆斷。
三、量刑的條件
第一,先決條件。毛主席教導我們:“要重證據不重口供,禁止肉刑、不許指名問供。”要量刑得當,判案判地好,必須遵照毛主席這一指示,以客觀冷靜的審訊工作與細密的調查研究工作相結合,先把事實弄清,再分析判定,否則就一定會犯錯誤。
第二,主要條件。甲、在主要條件的考慮上首先應從政策上去考慮,緊緊地把握住“公益重于私益”與“嚴懲首惡,教育脅從”的基本精神,結合具體條件分析判斷,如果拋開政策去判案,就要犯錯誤。乙、其次,要傾聽群眾意見,善于把群眾的正確意見集中起來,作為判案量刑的根據,對群眾認識不到,或認識不足的問題,要善于向群眾解釋,等待群眾的覺悟,這樣就不會使政策與群眾對立起來。因為我們的政策是為了群眾的利益,從群眾中來的,是一致的。如果群眾對于我們政策辦法接受不了,我們應當考慮,如何正確的處理,否則就會犯錯誤。
第三,具體條件。甲、應從犯罪原因、動機和目的上分清其犯罪性質是敵人政治性的犯罪,抑是一般個人受舊社會遺毒的犯罪,還是工作上的錯誤,犯罪的性質不同,量刑上亦應有原則上的區別。乙、應從其犯罪方式、經過、程度及結果上弄清其應負的具體責任,也就是要分清其犯罪是否主動被動,首要次要,有計劃的還是偶然的,應負責任大小等問題。丙、犯罪的時間與空間的考慮,即犯罪當時當地的情況,及判刑當時當地的情況的考慮,刑勢變化了,量刑上亦應有所區別,例如對頑偽伙會等犯案,在戰爭勝利以前與戰爭勝利以后,應有所區別。丁、對犯罪者的出身、成份及年齡的考慮,我們反對唯成份論,同時也反對照顧這些必要的條件。
關于婚姻問題
一、對執行婚姻政策應有的認識
第一,我們的婚姻政策,包括結婚和離婚的自由,以男女雙方是否自愿為結婚離婚的標準,但離婚如有一方堅決要求離異亦可離婚,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我們在執行婚姻政策時,必須要反對一切強迫干涉結婚自由與離異自由的制度和行為。凡是干涉、強迫、買賣、童養媳等封建婚姻制度,我們必須廢除,與此類似的行為必須糾正。
第二,我們的最終目的,固然是要達到完全的婚姻自由,但由于封建的婚姻制度所依附的封建剝削制度,以及群眾的封建思想和封建習慣,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摧毀的。所以,這是一個長期的思想教育過程。我們必須根據各個地區不同的經濟情況以及群眾不同的覺悟水平,逐漸地去實施,保守與急躁都是要不得的。
二、幾個問題的處理原則
第一,軍屬離婚問題。處理軍屬離婚問題,應根據婚姻法規定處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根據下列原則處理。(1)頑偽組織人員參加我軍后,對方提出離婚者,應按軍人離婚問題處理。但結婚時,如有強迫霸占或其他類似非法行為者,可以批準離婚。(2)軍人長期無音訊,經政府判決離婚,或未經政府判離即另行改嫁者,軍人回家不應尋追,但愿回來的亦不加限制,要耐心向軍人作好教育工作。(3)軍人開小差后,女方提出離婚,不以現役軍人論,如已判決離婚,即便男方歸隊,政府亦不應撤銷原判。(4)榮軍離婚問題,同樣應本著鞏固隊伍的精神,對榮軍多加照顧,女方提出離婚時,應耐心向女方進行教育,如確系根本感情不和,或榮軍不能盡夫婦義務時,應批準其離婚,但應配合榮軍局向榮軍作好說服動員工作。以上是處理軍屬離婚問題應掌握的原則,不作宣傳,處理這一問題,應采取認真負責的態度,嚴防怕麻煩、拖延和簡單從事等偏向發生。
第二,干部離婚問題。對干部離婚應以革命觀點從發展的前途上去看這一問題,現在有些干部還看不慣,說“群眾搞不通”。群眾搞不通,我們可以說服教育群眾,干部搞不通是從封建落后的觀點出發,是不對的,或者說“過去感情不錯”,感情也是發展變化的。婚姻是感情的結合,一方堅決提出離婚,就可以判離。離婚是不能堅持雙方自愿原則的,但我們也必須反對“杯水主義”,有的干部為了達到離婚目的,給對方扣帽子。這是不對的。但這也是個教育問題,不能因此即不批準其離婚。
第三,一般群眾的婚姻問題。一方面應堅持婚姻自由,另一方面應照顧家庭團結和睦生產。(1)離而復合問題。這問題是由于工作粗枝大葉所致,“寧合不離”與“即離即不能復合”的思想,是違背婚姻自由原則的,都是不對的,應糾正。(2)“通奸”問題。通奸是違法的,但“通奸”一般的是由于舊婚姻制度不合理所造成,除對剝削階級及流浪分子摧殘婦女的精神與肉體,侮辱婦女人格的淫亂行為應予處罰外,對事實上已經存在之婚姻關系,應承認其為有效。對群眾的自由戀愛,不能因其在戀愛過程中發生肉體關系(當然不應該)即限制其結婚。因夫婦感情不合與他人發生肉體關系而提出離婚者,應判決其離婚。離婚后與任何人結婚不能限制。所謂“相奸者不許結婚”是一種舊的觀點。通奸是不對的。基本解決辦法是貫徹我們的婚姻政策,單純的限制與懲罰,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產生副作用。但在執行時不能太機械。(3)童養媳。童養媳是一種封建的婚姻制度,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要嚴格禁止。但在災區群眾生活困難的條件下,不得已而童養媳者不要過于追究,將來女方提出退婚時,政府應批準。(4)買賣婚姻。一般的買賣婚姻,要根據清案工作初步總結中指示的原則處理。災區群眾生活困難,結婚時要些糧食,或其他款物,不要追究,對販賣人口者,嚴予禁止。災區或城市因生活所迫,不是感情不合提出離婚者,應結合民政部門與區村政府幫助其生產自救,這是個群眾觀點問題,必須慎重。
第四,離婚帶產問題。(1)對土地所有權問題,要明確肯定地宣傳一人一份。原則上女兒出聘、寡婦改嫁、婦女離婚,要準其帶走,但執行時,應根據雙方家庭的經濟生活及發展生產的原則解決。(2)城市婦女離婚時,個人的財產個人取回,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財產,合理分配。
如系工商業,可由男方折成一部分糧款發給,但一般貧苦市民離婚者,應照顧雙方生活,由雙方協議解決。(3)烈士老婆改嫁。烈士的土地財產,如無公婆子女者,可以帶走,如有公婆子女雖已分居,除將自己的一份土地帶走外,對烈士的土地財產,為了照顧其公婆子女的生活,可由雙方協議解決。(4)土改前結婚者,離婚時根據以上原則處理,土改后結婚者,如女方的一份財產尚未帶到婆家,離婚時如取回自己的私有財產外,不應帶走一份。
如何貫徹保障人權政策
1.目前各地侵犯人權的現象,雖還相當嚴重,但這是進步中的缺點,只要我們努力,是可以逐漸克服的,同時應認識到這些問題的產生,是封建社會的余毒,它在中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艱苦的斗爭過程,才能肅清。
2.保障人權的貫徹中心環節,是解決干部思想問題,必須與各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建議黨政領導機關及其他部門重視這一問題,從上而下的貫徹政策,經常對干部進行民主教育。
3.司法干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嚴肅立場,無論任何人犯罪,都必須根據政策原則,予以處理。要敢于堅持真理,遇有原則分岐意見不能統一時,要報上級司法機關處理。
4.目前凡是存在亂捕、亂扣、亂罰違反政策的地區,當地領導機關及法院應認真檢查糾正,對違反群眾利益嚴重,為群眾所反對的干部,應由民政部門處理或交法院依法予以處理,并對有關群眾進行賠償道歉、撫慰工作,以挽回壞的影響。必須糾正單純從組織制裁上解決問題的偏向。
5.今后各級人民法院應以嚴肅態度接受人民對干部的控告,如確系犯法行為,應依法認真處理,不得借故拖延,要廣泛向群眾宣傳,使群眾知法掌法,對各級干部實行監督。
6.除現行犯外,嚴禁區村隨便抓人扣人,遇有重大的嫌疑犯必須逮捕者,應事先將具體材料報縣以上公安司法機關批準,按照法定手續逮捕,并立即送縣,發現正在進行破壞活動的反動地富及奸特分子,要立即逮捕送縣處理,不得縱容。要耐心教育區村干部防止“民不舉、官不究”的自由主義態度。
7.對調解民事及輕微刑事案件時,對民事雙方當事人嚴禁扣押,對輕微刑事犯,亦不得隨便扣押,有逮捕、扣押之必要時,應立即連材料送縣,不得擅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