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4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六屆一百零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8年1月1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制定依據已被廢止或者主要內容不符合上位法有關規定的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改)
二、深圳經濟特區維修行業管理辦法(1996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改)
三、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發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