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擴大檢查范圍,并提高檢查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準;
(八)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或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六十二條 對于未按照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并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重大流動性事件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相關事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國家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轉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監管、稅收、外匯管制以及貨幣不可自由兌換等原因,導致資金或融資抵(質)押品在跨境或跨機構轉移時受到限制。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無變現障礙資產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質)押品、信用增級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運營費用,在清算、出售、轉移、轉讓時不存在法律、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的資產。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不低于90%。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流動性匹配率監管要求。2020年前,流動性匹配率為監測指標。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應當在2019年6月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80%。
第七十二條 對于資產規模首次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在首次達到的當月仍可適用原監管指標;自次月起,無論資產規模是否繼續保持在2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均應當適用針對資產規模不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
第七十三條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可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不再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
商業銀行提交的申請調整適用監管指標的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管理信息系統對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指標計算、監測、分析、報告的支持情況,流動性覆蓋率中穩定存款、業務關系存款的識別方法及數據情況,流動性覆蓋率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指標差異及原因分析,以及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情況等。
商業銀行調整適用監管指標后,非特殊原因,不得申請恢復原監管指標。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發布的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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