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陽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山西省陽泉市人民政府
陽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陽泉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陽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業經2017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雷健坤
2018年1月22日
陽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空氣質量的影響,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主城區的城區、礦區、開發區及其所托管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本市行政區域郊區、平定、盂縣,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限制的區域。
本規定實施前,其他縣(區)按法定程序對有關區域的禁止燃放決定,繼續有效。
第四條 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在前款規定之禁止燃放區域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條 本市主城區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止燃放相關規定的公益宣傳、教育引導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對管理和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導或勸阻。勸導、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 下列地點及周邊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點監管部位:
(一)縣(區)級以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五)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儲場所及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醫療機構、公園、學校、敬老院;
(八)山林、草場等重點防火區;
(九)重要軍事設施;
(十)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重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第八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外,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窨井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和非法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
(二)違反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愿服務活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陽泉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縣(區)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