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二)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通過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應當先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進行決策。”
(三)將第十二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規審查。”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由主要起草部門按照程序提請市政府會議研究討論。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市政府會議研究。”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會議研究討論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按照規定程序報請簽署予以公布。”
(六)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起草部門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登記、編制登記號之日起5日內,將規范性文件交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市政府辦公廳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統一公布,并將正式文本和電子文檔轉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
(八)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實施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理由和具體依據,提交評估報告,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本規定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訂的,按照制定程序辦理。”
二十六、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七、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二)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合并作為第八條,修改為:“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保護手續。”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 (二)違反第二款規定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違反第三款規定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環境保護手續辦理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置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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