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物業管理辦法
東莞市物業管理辦法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
東莞市物業管理辦法
(六)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業主表決通過。
發生以下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及業主生命財產安全的情形,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可以按有關應急維修程序的規定支取并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電梯經評估、檢驗認為存在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二)消防部門認定需要立即整改的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面、外墻滲漏;
(四)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五)供水、排水設施堵塞、爆裂,二次供水水泵等設施損壞,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按應急維修程序支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待安全隱患處置妥當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示。
對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又無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發生上述(一)至(六)項需緊急維修情況的,可以由住宅小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緊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經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代修,代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或由相關業主按照建筑面積分攤。
第六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產權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屬于應當由提供該項服務的單位維修養護的,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維修養護,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用戶終端水表、電表、氣表后設施設備及管線的養護、維修,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共用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承擔。
第六十一條 對于房屋產權人或者建設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房屋修繕責任的老舊住宅區,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資金對具有安全隱患的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進行修繕和改造。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修繕和改造費用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標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責令向業主大會交納相應價款,用于解決物業服務用房,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二)損毀或者破壞屬于全體業主的檔案資料、財物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物業所在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通報。
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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