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市長 上官吉慶
2018年5月23日
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鄠邑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及市轄縣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營運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價格、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信、質監、工商、網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網約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制定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和總部授權委托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四)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其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五)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不以代辦網約車各項業務為由,違規向網約車駕駛員收取各種費用承諾書,以及完全承擔經營風險和解決矛盾糾紛的承諾書或者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經營者可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申請延續,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規定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經營者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暫停或者終止的原因、車輛和駕駛員后續解決方案等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10日內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技術性能滿足車輛運營安全要求,配備制動防抱死系統、前排安全氣囊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
(三)燃油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排量在1.8L或1.6T以上,達到本市機動車注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四)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達50公里以上,達到本市機動車注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五)純電動新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達到200公里以上,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
(六)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
(七)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滿足錄音和錄像功能,并可與行業管理服務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傳輸共享的全車監控攝像設備;
(八)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內部張貼懸掛網約車專用標識,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者提交申請。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以申請為由,向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2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復印件,以及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的承諾書;
(四)車輛信息相關資料。
申請者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五條 依網約車經營者的申請,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在1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自審核通過之日起10日內,持審核通過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審核未通過的,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為8年,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車輛,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由申請人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的,強制報廢,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在網約車運力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可以采取臨時管制措施,暫停接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參加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車行業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數據庫,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依駕駛員或網約車經營者申請,根據市公安部門的審核結果,并結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可以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二十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車輛和駕駛員的犯罪記錄、駕駛證、交通違法記錄等信息,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管理依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經營、服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備案;
(三)提供服務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接入網絡平臺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備案;
(五)按照國家規定如實記錄相關數據,按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要求實時傳輸至行業管理服務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六)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在實行政府指導價時,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
(七)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八)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影響行車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確保運營監管設備完好,并在運營服務中按照規定使用;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證件;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駕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網約車經營者;
(十)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一)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二)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從事運營的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和網約車經營者,均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稅法有關規定,依法如實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行業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營運軌跡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一條 工信、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價格、網信、工信、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經營者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或者提供服務的車輛無相關營運保險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備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調查處理投訴事項的;
(八)未按本辦法規定如實將數據實時接入行業管理服務監管平臺,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十)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
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車輛所有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與巡游車相同或者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的;
(二)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游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的;
(三)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沒有直接對接的;
(四)車輛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將個人所有的車輛轉租、轉包給其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五)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五)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七)故意破壞或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網約車服務平臺相關設備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及本市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 被依法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給予1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車輛應當退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