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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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1990年1月12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8年4月30日發出《關于公開審理再審案件的通知》后,許多地方人民法院克服各種困難,積極開展刑事再審案件的公開審理,積累了不少經驗。為了推動這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現將本院刑二庭擬制的《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下發試行。在試行中有何問題和經驗,望及時報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試行)(1990年1月12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刑事公訴案件再審開庭審理的第一審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制作決定再審裁定書。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一般不撤銷原判。
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三、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四、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檢察員(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開庭前應當作好下列工作:
(1)審查抗訴或者申訴理由,并根據需要,調查核實案件事實。
(2)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書須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人民檢察院,并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派員出庭。
(3)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副本須在開庭十四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審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由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
(4)開庭時間、地點須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須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6)原審被告人尚在服刑的,憑決定再審的裁定書或抗訴書及人民法院提押票,辦理提押手續。
原審被告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無罪的,可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不在押,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7)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先期公布案由、原審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六、開庭審判
(一)開庭
1.審判長宣布開庭。
2.審判長傳喚原審被告人到庭,問明原審被告人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原職業,何時何案被判決、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等情況。
3.審判長宣讀決定再審的裁定書,或者宣布本案是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決定再審的。
4.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審判長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5.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原審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后陳述權。
(二)法庭調查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
2.合議庭成員宣讀原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再審案件,由檢察員(公訴人)宣讀抗訴書。
4.原審被告人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審判長宣布原審被告人的申訴理由,也可以由原審被告人陳述申訴理由。
5.審問原審被告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應逐項進行訊問。
檢察員(公訴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訊問原審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原審被告人發問。
6.詢問證人,審判長應當告知證人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檢察員(公訴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詢問證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者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7.出示物證讓原審被告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并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8.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三)法庭辯論
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開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由檢察員(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原審被告人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然后由檢察員(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四)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原審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宣布休庭。
(五)評議
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六)宣判
1.宣告判決、裁定,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或者裁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和同級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或者裁定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改判宣告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分的,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取保候審的,應當予以撤銷。判決生效后應當將判決書送達有關單位。
2.判決書、裁定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3.審判長宣布閉庭。
七、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影響審理進行的情形,可以依法延期審理。
八、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法庭審判活動,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字或者蓋章。
筆錄中的訊問或者詢問當事人部分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十、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在作出決定再審裁定或者受理抗訴后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十一、刑事再審的第二審公訴案件和第一、二審自訴案件的開庭審理程序可以參照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