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令 [第121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王建軍
2018年5月30日
(公開刊登)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開展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法〔2018〕5號)精神,省政府對現行有效涉及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88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