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與自己審理過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關于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與自己審理過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與自己審理過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關于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與自己審理過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復
1990年1月16日,最高法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號《關于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可否擔任自己審理過的民事案件的上訴審、再審、提審的一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人民法院的離退休審判人員對曾經參與審理過的案件,不得擔任該案一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199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