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政府令第164號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8年4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黃欽
2018年4月28日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
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保障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蘇政發〔2015〕1號)要求,市政府對106件市政府規章和1017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作出清理決定如下:
一、在現行的106件市政府規章中,決定繼續有效83件、廢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
二、在現行的1017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決定繼續有效238件、廢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
三、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四、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繼續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建立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長效清理機制。對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相應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或者適時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議。
六、市政府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查詢服務。
本決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