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290號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許達哲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村消防工作,保護農村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縣(市、區)人民政府駐地鎮規劃區以外的鄉(鎮)、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保障、考評機制,每年對農村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機構對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隊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農村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維護進行檢查;
(三)對農村居民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四)在主要道路、集體活動場所設置固定宣傳欄或者警示牌,通過廣播、短信、微信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約。防火公約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證消防車道暢通以及消防水池、機動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用火、用電、用氣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三)防火安全獎懲辦法;
(四)對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監護和幫助措施,對未成年人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五)廣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消防工作措施;
(二)開展家庭防火、兒童防火、應急逃生等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制定農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農村電網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30戶以上連片木結構村沒有給水管網的,應當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取水點、消防水池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結合農村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置消防水池,配備相應的消防水帶、水槍。
第十條 農村規劃和建筑布局應當符合農村防火規范。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木結構房屋集中連片的村開辟防火隔離帶,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離帶寬度不應小于10米。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并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二條 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或者30戶以上連片木結構的村,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當配備機動消防泵、火鉤、火釵、消防斧、梯子、繩子等滅火、破拆工具。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滅火、逃生疏散演練;
(二)滅火救災;
(三)保管、檢查、維護滅火器材和設施;
(四)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巡查。
志愿消防隊的職責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擅自搭建臨時建(構)筑物,侵占防火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安裝不合格的電氣保險裝置;
(四)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或者堆放柴草、飼料、農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煙。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和歌舞廳、影劇院、網吧及從事旅游、餐飲住宿、娛樂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舉辦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方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疏散、滅火預案,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經許可后方可舉辦。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七條 利用農村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農家樂(民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用金屬夾心板材作為建筑材料,禁止采用易燃裝修材料;
(二)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配備滅火器、手電、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安裝應急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違規用火、用電;
(五)開展消防安全巡檢。
第十八條 在農村從事燃油、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用火、用電制度;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設置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倉儲區域與人員住宿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九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間、傳統節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發生火災,失火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農村消防組織進行撲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險機動隊和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消防管理機構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火場,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
火災撲滅后,失火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保護現場,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接受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負有消防安全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由消防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四項,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項,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的,由消防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