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被收容審查的日期均應折抵刑期。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1月19日《關于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折抵刑期兩個具體問題的批復》規定“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的問題……應以最后一次收容審查的日期折抵刑期。”但是,這個批復未區分是因同一犯罪事實被收容審查,還是因不同行為被收容審查。我們認為,如果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其第一次被收容審查和第二次被收容審查的日期均應折抵刑期。
以上意見妥否,望批示。
199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