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1990年2月7日,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臨沂市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提出如下意見:①該案當事人是對《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年鑒》特載部分的“寫作負責人名單”有爭議,不是對登載作品作者的署名權之爭,也不是作品本身的歸屬之爭,無需作出是職務作品、還是合作作品的認定;②寫作負責人錯寫為李玉華,既不是李的責任,也不涉及李的權利,判決結果也不需要李承擔民事責任,故不應將李追加為第三人;③寫作負責人名單問題,按要求應以市長指定為準報送。武生活在1986年12月填表時,私自將名單填報李玉華,似應由行政解決,但在1987年4月以市政府名義報送文章時,附表寫作負責人為武生活、楊學洪,而《年鑒》仍按前表登“特載”應承擔主要責任,可建議由行政出面聯系《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年鑒》予以更正。在聯系有關單位妥善解決后,可裁定發回第一審,動員原告撤訴或駁回起訴。
以上意見,供你們審理該案時參考。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臨沂市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 魯法(民)發〔1989〕7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臨沂市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武生活不服臨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向省院提出上訴。經我院審理認為,該案有其特殊性,為慎重判處,特此報告請示。現將案情及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上訴人:武生活(原審被告),男,46歲,漢族,大專文化,四川省梓潼縣人,現任臨沂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中心主任,住市府家屬院。
委托代理人:宋秉明,山東省經濟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楊學洪(原審原告),男,36歲,漢族,大專文化,山東省莒縣人,現任臨沂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中心干部,住臨沂市政府家屬院。
原審第三人:李玉華,男,25歲,漢族,中專文化,臨沂市人,系臨沂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中心干部。
案情:
1986年2月22日《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年鑒》(以下簡稱年鑒)理事會,向臨沂市市長發出響應信,并向市長約稿。按照《年鑒》理事會章程規定,凡參加者需交會費(交不起者可免);市長擔任《年鑒》理事會理事并由市長指定理事聯絡員和寫作負責人,當時的臨沂市市長陳豁然指定武生活為理事聯絡員;武生活、楊學洪為寫作負責人,并于1986年5月21日簽發了同意參加《年鑒》理事會的響應信。在這期間陳豁然、武生活、楊學洪三人按寫作提綱,共同研究了文章題目和寫作內容,即:在楊學洪、武生活1986年3月為《臨沂地區經濟社會年鑒》寫的《臨沂市經濟社會概況》一文的基礎上,由武生活執筆修改整理而成《古城春曉話臨沂》一文。文章寫成后經陳豁然修改定稿發往《年鑒》編輯部。編輯部將《古城春曉話臨沂》改名為《瑯琊古城的今天》。以“臨沂市長陳豁然”的署名登載在《年鑒》1986年版第756頁上。
1986年12月6日,武生活與本單位打字員李玉華去長沙參加《年鑒》理事會議。會議期間,武生活未經市長指定和李玉華同意(本人不知道),在填寫理事聯絡員、寫作負責人登記表時將李玉華的名字填入寫作負責人一欄內。后被登載在《年鑒》1987年版特載上。1987年4月,由被上訴人楊學洪執筆寫了《臨沂新姿》一文,經副市長劉丕樣,原市長陳豁然修改定稿后報送,仍以臨沂市市長陳豁然的署名登載在《年鑒》1987年版第798頁上。按照《年鑒》編寫提要規定,特載部分登載理事聯絡員、寫作負責人名單。關于城市狀況介紹部分規定:“文章一般要署作者名(建議小城市仍由市長署名);文章中的統計數字和打印稿要加蓋統計局、市政府辦公廳(室)公章”。1986年、1987年臨沂報送的兩文附頁上寫作負責人均是武生活和楊學洪二人。但武生活在填表時刪掉了寫作負責人之一楊學洪的名字。當《年鑒》1987年版發表后,楊學洪發現寫作負責人是李玉華,即找上訴人質問,雙方釀成糾紛。1988年7月3日被上訴人楊學洪向臨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上訴人答辯稱:“兩篇作品屬職務作品,個人沒有署名權。”并反訴稱:“原告說我侵犯版權純屬無中生有;寫作負責人只有我一人”。
第一審審理期間,1988年10月27日臨沂市人民政府向《年鑒》編輯部交了5000元會費。在訴爭前的1987年武生活將合著的《瑯琊古城的今天》一文,作為自己的論文之一,被評為市級拔尖人才,說明武本人承認是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權。關于兩文的屬性問題,職務作品目前在我國無法律規定,山東省新聞出版局版權處與國家版權局對此問題的看法完全相反,省版權處認為是合作作品,國家版權局則認為是職務作品。寫作負責人是否屬于文章署名權的范圍?《年鑒》編輯部的兩次函件前后不一致,第一次承認寫作負責人是作者。第二次不承認寫作負責人是作者。但從1985、1986、1987年出版情況看,具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意思。1986、1987年的稿酬問題。1986年由武生活從長沙開會期間帶回130元,共9人平均分配。1987年由編輯部直接寄給楊洪學130元,由楊學洪個人處理了。
臨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1986、1987年發表在《年鑒》上的兩文系陳豁然、楊學洪、武生活三人共同創作的作品,陳豁然及原、被告均有署名權。被告武生活連續二年侵犯了原告楊學洪寫作負責人的署名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承擔民事責任。經調解無效,于1988年11月26日公開審理判決:一、由被告武生活負責恢復原告楊學洪在1986、1987年《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年鑒》版本中的《瑯琊古城的今天》和《臨沂新姿》兩篇作品的寫作負責人署名權;停止對原告楊學洪在此兩篇文章中的寫作負責人署名權的不法侵害;二、被告武生活向原告楊學洪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三、被告武生活賠償原告楊學洪經濟損失200元整;四、駁回被告武生活的反訴請求。武生活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訴。其理由:1.是職務作品,著作權應歸市政府所有,原審認定為三人合作作品是錯誤的。因為一是以市政府名義,并交了會費;二是加蓋公章并落款。2.寫作負責人只有我一個,并且寫作負責人不屬署名權范圍。3.如果是合作作品,那么侵權人是陳豁然,應追加陳為被告。4.第一審法院偏袒原告一方,并剝奪了我的辯論權。
本案的焦點有兩個。一是兩文的屬性;是職務作品,還是非職務作品?二是寫作負責人是一個還是兩個?寫作負責人是否屬于作者署名權范圍?
對此,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的意見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21號“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精神,本案所爭執的作品屬職務作品,因文章的內容基本上反映了市政府的意志;文章內表明的數字為市統計局提供并蓋有市政府、市統計局的公章;文章的落款為臨沂市人民政府;《年鑒》規定以原市長陳豁然的名義發表;武生活、楊學洪執筆寫稿是完成市長交給的工作任務:《年鑒》特載寫作負責人名單不屬于著作權的署名權范圍。因此,本案所爭執的作品其著作權應歸市政府所有。《年鑒》特載寫作負責人姓名具有表明實際作者的意思。因此,上訴人武生活在填報理事、理事聯絡員、寫作負責人登記表時擅自刪掉寫作負責人之一楊學洪而換成李玉華,可視為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向被上訴人楊學洪、第三人李玉華賠禮道歉,并負責向《年鑒》編輯部聲明再版時予以更正。本案由省法院改判處理。
上述意見當否,請批示。
198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