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決議
平涼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決議
甘肅省平涼市人大常委會
平涼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決議
平涼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決議
2018年6月27日平涼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如期實現全市“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任務目標,健全解決執行難工作長效機制,維護生效裁判文書權威和法律尊嚴,現作出如下決議:
一、充分認識推進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確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執行,對貫徹法制統一原則,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設誠信社會、法治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不得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執行案件的處理。
二、切實發揮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主體作用
全市法院執行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建立健全上下一體、內外聯動、規范高效、反應快捷的執行指揮體系,強化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管理體制,加強協同辦案機制,提高執行案件實際執結率。健全執行監督體系,優化執行權的科學配置,建立以法官為主導的執行團隊制,健全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執行工作警務保障。強化執行規范化建設,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嚴格規范執行行為,實行全流程節點管理,確保廉潔執行。加強執行公開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對于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恢復執行。實行網絡司法評估拍賣,優化和簡化拍賣、評估和鑒定的辦理程序,降低費用、縮短周期,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全市法院應當依法采取罰款、搜查、扣押、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司法建議、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執行手段,確保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通過大數據查控、強制審計、律師調查令、懸賞執行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發現被執行人財產。
全市法院應當完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銜接配合機制。在立案階段強化執行風險告知和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提示,加大訴前和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力度。做好保全申請與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執行轉破產、打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等方面的有序銜接。在審判階段應當重視裁判的可執行性,加大調解力度,提高自動履行率。
全市法院應當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強化教育培訓,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執行隊伍。加強執行力量配備,按照規定比例充實執行人員,解決“案多人少”的問題。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增強廣大執行干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把握執行工作正確方向。加強業務培訓,鼓勵和保障廣大執行干警鉆研執行業務、優化知識結構、強化實踐鍛煉,提升執行隊伍的辦案能力。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堅決整治執行隊伍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依法追究消極執行、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確保廉潔司法。
三、通力協作形成解決執行難工作的合力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建立多元化執行工作機制,全力構建“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形成全社會解決執行難工作合力。
各級政府要帶頭尊重并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將各部門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完善平涼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用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加強對政府職能部門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監督檢查。加強法治宣傳,將執行工作納入“七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加大執行工作人員、經費等各方面的保障力度,提高裝備水平,切實改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條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設立執行救助資金,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執行救助工作需要。
公安、民政、國土資源、房管、城鄉建設、稅務、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部門,要不斷拓寬與人民法院協作聯動的內容和范圍,在人民法院辦理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手續以及查詢相關檔案時,及時履行法定協助執行義務,依法提供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數據,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蓋本地區被執行人財產和身份信息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
負有信用懲戒職能的相關部門要主動將人民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在職能范圍內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依法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打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犯罪的工作銜接機制。對拒執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要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公安機關要根據人民法院的協作要求,協助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查扣被執行人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依法及時有效處置暴力抗拒執行事件。
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救助工作的銜接,保障特困申請執行人的基本生活。
四、依法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報告、開展執法檢查、作出決議決定、視察調研、組織人大代表參與重大執行案件聽證等形式,依法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
全市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執行權。
全市法院要增強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依法及時糾正確有錯誤的執行案件,實現內部糾錯和外部監督的良性互動,確保執行權依法正確行使。
全市各級各類新聞媒體要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發揮輿論監督的職能作用,通過報道典型案例、直播執行現場、發布公益廣告等形式,凝聚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