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141 號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主 席 劉士余
2018年6月6日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發行人股票發行前只需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本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