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
現將《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力威
2018年7月16日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加強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適應現行管理需要,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修訂《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8號),廢止《葫蘆島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41號)等4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附件:1.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規范性文件(1件)
2.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4件)
附件1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規范性文件(1件)
對《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8號)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一)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雷電災害防御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監管。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3.將第六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將第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5.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6.將第九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7.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8.將第十三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每年檢測一次”。
9.刪除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附件2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4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文字號
制發日期
廢止的理由
1
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市政府令
第90號
2006年3月16日
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開展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法〔2018〕5號)要求,應予以廢止。
2
葫蘆島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市政府令
第97號
2006年7月17日
與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規定不一致;關于外資部分職責已移交,應予以廢止。
3
葫蘆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市政府令
第106號
2007年7月12日
按照省政府法制辦《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應予以廢止。
4
葫蘆島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令
第141號
2011年12月30日
適用期限已過,已不適應現行管理需要,實際上已經失效,應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