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參照本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或者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提供的文件和證據材料,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和認證事宜。沒有條約或者條約沒有規定的,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第六十九條 本法所稱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移管被判刑人條約或者載有刑事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條款的其他條約。
第七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