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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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
17.1 房管部門辦理經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經租居民用房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7.2 納稅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8 政府主辦或確認為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18.1 納稅人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確認為經濟適用房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8.2 納稅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確認為公共租賃住房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9 落實私房政策證明 納稅人辦理落實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落實私房政策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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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文件或憑證
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文件或憑證
20.1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辦理商品儲備業務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復文件或相關憑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20.2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辦理商品儲備業務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復文件或相關憑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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