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工商聯印發《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 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工商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運用法治手段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現將《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 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2019年1月14日
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 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法〔2019〕1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運用法治手段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關于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現就發揮商會調解優勢,加強訴調對接工作,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1.充分認識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商會調解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糾紛的制度優勢。完善商會職能,提升商會服務能力,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調解組織;促進和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促進產權平等保護,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推動商人糾紛商會解,協同參與社會治理;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工作目標。加強商會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商會調解制度和機制,為企業提供多元的糾紛解決渠道。進一步轉變司法理念,發揮司法在商會糾紛化解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滿足民營企業糾紛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實際需求,為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建立健全商會調解機制與訴訟程序有機銜接的糾紛化解體系,不斷提升工商聯法律服務能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3.明確商會調解范圍。商會調解以民營企業的各類民商事糾紛為主,包括商會會員之間的糾紛,會員企業內部的糾紛,會員與生產經營關聯方之間的糾紛,會員與其他單位或人員之間的糾紛,以及其他涉及適合商會調解的民商事糾紛。
4.強化商會調解糾紛功能。工商聯加強對所屬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支持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序設立調解組織、規范運行,使調解成為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的重要渠道。支持商會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企業提供基礎性公益性糾紛解決服務。支持企業、商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時化解勞動爭議,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鼓勵行業商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建立專業化的行業調解組織。鼓勵具備條件的商會設立商事調解組織,發揮商事調解組織化解專業糾紛的重要作用。商會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在省級工商聯和全國工商聯備案。
5.主動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各級工商聯及所屬商會要加強法律服務平臺(中心)建設,完善維權援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法務部門、公司律師或聘請法律顧問,形成協調聯動的法律服務力量。通過普法宣傳、典型案例等形式,主動對企業、行業糾紛進行排查、監測和預警,加強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強化行業自律和行業治理,將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和合共贏等理念納入商會章程、企業合同條款,督促自覺履行生效裁決或調解協議。
6. 規范商會調解組織運行。商會調解組織由工商聯或所屬商會根據需要設立,應具有規范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及調解場地、專業的調解人員和健全的調解工作制度。商會調解組織應當吸納符合條件的優秀企業家、商會人員、法律顧問、行業專家、律師、工會代表以及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調解員。對外公布商會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調解程序以及調解規則。規范糾紛流程管理,完善調解與訴訟銜接程序,建立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以及檔案管理、信息報送、考核評估等制度,注重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不斷增強商會調解的規范性和公信力。全國工商聯法律維權服務中心加強糾紛調解職能,推動橫向聯通、縱向聯動,共同推動商會調解工作。
7.完善訴調對接機制。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商會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或者特邀調解員名冊。名冊實行動態更新和維護,并向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選擇。落實委派調解和委托調解機制,加強與商會調解組織對接工作,探索設立駐人民法院調解室。加強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商會調解組織解決糾紛。
8.強化司法保障作用。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能夠即時履行的,調解組織應當督促當事人即時履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記后委托商會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申請出具調解書或者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或者裁定書。對調解不成的糾紛,依法導入訴訟程序,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訴權。
9.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與工商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工作溝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建立相關信息和糾紛處理的工作臺賬,通過挖掘分析數據,研判糾紛類型特點、規律和問題,為更好地推進商會調解、做好糾紛預防提供數據支撐。
10.強化指導培訓。完善商會調解員培訓機制,制定調解員職業道德規范,通過調解培訓、座談研討、觀摩庭審、法律講座等方式,不斷提高調解員職業修養、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推動建立調解員資格認定和考核評估機制,完善調解員管理。
11.完善經費保障。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調解經費作為法律服務內容列入財政預算,推動將商會調解作為社會管理性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拓寬商會調解經費來源,通過商會會費、社會捐贈資助或設立基金等方式,提高經費保障水平。落實特邀調解制度,通過“以案定補”等方式向參與委派委托調解的調解員發放補貼,對表現突出的商會調解組織、調解員給予獎勵。
12.探索創新發展。借助“網上工商聯”建設,整合工商聯及所屬商會的調解資源,建立各類調解組織、調解員數據庫、糾紛化解信息庫,構建相互貫通、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創新開展在線解決糾紛,完善在線調解程序。支持地方各級工商聯及其所屬商會參與“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建設,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和保障。
13.加強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法院、工商聯及所屬商會應當充分運用各種傳媒手段,宣傳調解優勢,總結推廣商會調解典型案例和先進經驗,引導企業防范風險,理性維權。
14.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法院和工商聯要大力支持商會調解工作,將其作為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作為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內容,結合當地實際,把握政策精神,抓好貫徹落實。各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級工商聯及所屬商會要對轄區內商會調解組織的工作加強指導,建立完善聯絡溝通機制,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工商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