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18 年 第 2 號
現公布《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韓長賦
2018年12月6日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27號)的要求,農業農村部對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不相適應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農業農村部決定:對5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刪去《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4號)第九條第二款。
三、刪去《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八條第二款。
四、刪去《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
五、將《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所有人應當于3個月內到遷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轉入,提交身份證明、登記證書和檔案,交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