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
人民銀行 證監會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
銀發〔2018〕296號
各債券市場參與者: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總體平穩規范,但也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需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優化監管資源配置,促進我國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監管執法,建立統一的債券市場執法機制
證監會依法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違法行為開展統一的執法工作。對涉及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金融債券等各類債券品種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以及其他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行政處罰。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在承銷各類債券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進行處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及時立案偵查。
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展改革委繼續按現行職責分工做好債券市場行政監管。債券市場自律組織及其他市場參與機構做好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加強執法保障,推進統一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證監會在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中,有權采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證監會有權要求債券市場自律組織、交易所和交易平臺、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市場參與機構等提供與案件調查有關的交易記錄、登記托管結算資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證據材料,并在必要時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調取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征信記錄、社會保險記錄、海關記錄、納稅記錄、工商資料、通訊記錄等信息。
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被調查的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對不配合調查的責任人員,證監會有權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責任人員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積極支持證監會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配合證監會進行案件會商,就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出具書面意見,配合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答復、應訴工作。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發現涉及債券違法活動的線索,及時移送證監會。
人 民 銀 行
證 監 會
發展改革委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