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案件處理意見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案件處理意見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案件處理意見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案件處理意見的指令
195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6月27日審民字第738號呈悉。查夫妻及父母子女相互間有繼承遺產之權利,婚姻法第十二、十四兩條均有規定。你院受理這類繼承案件,應該根據明文,依法處理。此文沒有規定的,可照來呈所提意見,只著眼家財之分割,不說有無繼承權。如來呈所說第一案,即外甥代位繼承外祖父遺產問題,現在立法政策還沒有確定,關于王北宇部分,可暫照來呈所擬辦法,予以處理。至于祝麗茵為李珊蕤繼母并非血親,其相互間沒有繼承權利,談不到代位繼承,關于李珊蕤部分,你庭擬予駁回是正確的。來呈所說第二案,即出嫁女繼承其父遺產的問題,婚姻法第十四條,既有規定,你院根據“女子應與男子同”之原則,認楊觀德要求繼承其故父遺產為合法,也是對的。以上意見希查照。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案件處理辦法的請示 審民字第73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去年一年中沒有處理過繼承案件。本年度繼承案件尤其是女子爭繼糾紛,日有增加。如王北宇要求繼承他外祖父祝椿之遺產(是代其母祝書琴去繼承的)。即代其母繼承其母系遺產。站在他母親地位要和他舅父分家。又如楊觀德已出嫁3年,其父在3年前故去,遺有房兩所,生子女各一,子才10歲,女即楊觀德今年1月,其母改嫁,把兩所房子和10歲男孩都帶走了,楊觀德要求繼承伊父之財產。
以上兩件本院正在進行審理中,但類似是項案件,究應如何處理,亟應確定原則,作為處理之準繩。本院意見是不拘泥過去之應繼分,而是看目前各人生活狀況,酌定分與財產之多寡,同時只著眼家財之分割,不說有無繼承權,女子應與男子同。所擬是否正當,敬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