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11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現將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3月4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適用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核準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以下簡稱高級法銀行),應當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網站上披露,高級法銀行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第五條 高級法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模板、說明和要求,自2019年起按照并表口徑披露季末凈穩定資金比例及各明細項目數值。除特殊規定外,凈穩定資金比例各項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額均需要披露。
第六條 高級法銀行還應當披露與凈穩定資金比例有關的定性信息。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高級法銀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
(一)凈穩定資金比例季內及跨季變化情況。
(二)凈穩定資金比例計算中的各構成要素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及其變化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融資結構和經營環境等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
(四)相互依存的資產和負債項目以及相關交易的關聯程度。
第七條 高級法銀行應當在官方網站上至少保留已經披露的最近四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
第八條 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和并表口徑,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及所需的穩定資金期末數值。
第九條 商業銀行首次披露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披露最近三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
第十條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披露。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確保所披露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責任。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凈穩定資金比例對外披露數據與監管報送數據之間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異,應當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解釋說明。
第十二條 對于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級法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定量信息披露模板
2.高級法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定量信息披露模板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