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5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六屆一百五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8年12月2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修改:
一、深圳市計劃生育若干規定(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發布)
1.刪除第十一條。
2.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按規定向街道辦申請辦理。”
3.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且接受處理已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限制年限”。
二、深圳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若干規定(200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發布)
1.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用地依法不再專用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采取措施恢復生態、消除污染。”
2.刪除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3.將第二十九條中的“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三、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發布)
1.將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余泥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公共場所及道路保潔、養護綠化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含市政道路、橋梁)維修、改造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將第四條第五款修改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負責公路、市政道路、橋梁、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設、交通、水務等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
3.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4.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停車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露天公共場所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四、《深圳經濟特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實施辦法》(2007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發布 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修正 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第二次修正)
刪除第五條中的“具備從事機動車整車維修或發動機專項維修資質,”。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