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黑臭水體管理規定
沈陽市黑臭水體管理規定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黑臭水體管理規定
沈陽市黑臭水體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3號令
《沈陽市黑臭水體管理規定》業經2018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長:姜有為
2018年8月28日
沈陽市黑臭水體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改善城鄉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水體長治久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黑臭水體治理和水體維護、保持、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黑臭水體管理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綜合施策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黑臭水體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黑臭水體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和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做好水體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對黑臭水體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黑臭水體治理;指導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納入名錄水體及排污口的水質監控;負責工業污染源環境監管;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納入名錄水體的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監測、入河排污口的統計;負責職能范圍內河流的日常管理;
(四)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建成區河道工程保護范圍控制線以內垃圾、漂浮物清理;負責職能范圍內水體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五)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水體周邊畜禽養殖行業的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國土、城建、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黑臭水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黑臭水體治理和水體養護的經費來源,并將政府承擔的有關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黑臭水體治理和水體養護專項資金。
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體治理和保護工作。
第七條 黑臭水體治理實行河長制管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內水體水質、岸線保護負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體名稱、起始邊界、黑臭級別、水質現狀、所在區域、責任主體及責任人等,制定和適時調整本市水體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國土、環境保護、建設、城建、行政執法、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決黑臭水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城建、水利、農業等有關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治理總體計劃和管理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黑臭水體治理總體計劃,統籌安排污水管網改造和建設,解決雨污分流改造和生活污水納管處理,建立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項目清單,提高城鄉污水管網覆蓋率和收集率。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排亂放水污染物,向城鄉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污水排放標準,組織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保障城鄉污水處理設施良性運行。
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檢修期間,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標排放,防止造成水體污染。
第十三條 水體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過河橋梁、涵洞、圍堤、護坡等工程或者設置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提交的工程建設方案實施,并及時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圍堰、建筑垃圾等。
第十四條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采用清潔工藝,引入雨水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等措施,防止施工降水和排水排入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線,確保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含油污水、廢泥漿、建筑垃圾等依法達標處置。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功能區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引導畜禽養殖戶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對水體周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采取標準化改造升級等措施防止糞便污水污染水體。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十七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水體護坡、護岸設施進行巡查和維護,發現水體兩側護坡、護岸設施出現破損、漏洞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原位清淤、異位清淤或者原位異位相結合的方式,對黑臭水體的底泥實施生態養護治理。對異位清淤產生的污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體及沿岸的日常巡查,對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違章建筑和違法排放生活污水、服務業污水等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水面及沿岸清潔,并及時通報負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查處。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公園、綠地、人工濕地、沿湖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提升水體景觀效果。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水體水質監測納入監測范圍,按照治理黑臭水體確定的水質標準,建立水體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開黑臭水體整治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水體的污染源管控、水質監測及兩岸環境整治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科學、客觀評價水體治理工作效果,對于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建設、行政執法、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及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違法違規信息予以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黑臭水體投訴和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和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體水質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水體水質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投訴和舉報處理情況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日常巡查和執法過程中,發現相關執法活動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將相關執法信息及時移交相應部門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
承接部門收到執法信息后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反饋移交該執法信息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黑臭水體管理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于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整改不力的事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黑臭水體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對造成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責任單位,限期完成整改任務及責任目標。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黑臭水體治理總體計劃和管理方案實施的;
(二)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屢查屢犯、嚴重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
(三)對市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工作,未在限期內完成案件查處或者整改任務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的;
(二)擅自截留、挪用黑臭水體治理和水體養護專項資金的;
(三)投訴和舉報受理處置不當,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投訴和舉報受理方式,導致投訴和舉報渠道不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照要求互通執法信息或者收到執法信息后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未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第三方機構評估和公眾參與的;
(六)執法過程中,存在瞞報、謊報、漏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七)黑臭水體管理工作履責不力問題突出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三十條 支持人民檢察院對黑臭水體管理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以及參與黑臭水體治理和后期養護運營的組織或者機構,在評估、監測、監督、運營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當將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