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6號令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業經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姜有為
2018年11月29日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2018年11月2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6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車輛管理,規范道路車輛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從業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駕駛人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條 下列車輛不得在三環繞城高速公路以內道路上通行:
(一)非法改裝、拼裝帶有動力裝置的兩輪、三輪車;
(二)帶有動力裝置可以直立駕駛的單輪、兩輪車;
(三)摩托車。
按照規定噴涂統一標識的行政機關和軍隊執行公務、任務的摩托車除外。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并且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各行業專用三輪電動車以及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電動車實行臨時通行和過渡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制定。
鼓勵上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按照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條 在施劃公交車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交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在不影響公交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可以使用公交專用車道。
其他車輛除轉彎外不得占用公交車專用車道,借用公交車專用車道轉彎時,可以在距前方轉彎處三十米至五十米時駛入公交車專用車道。
公交車進入站點時,應當在站點內單排靠右側停車,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單排依次等候進站;駛離站點時,應當單排依次行駛。
第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號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倒置或者對號牌作技術處理,影響車輛號牌的識別;變形、殘缺、褪色以及字跡模糊的,應當及時換領機動車號牌;
(二)不得在車輛外部改裝、加裝照明設備、光電器材等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和影響車輛運行安全的裝置;
(三)不得安裝、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大功率音響、與警報器音頻相同的裝置以及強光燈、爆閃燈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
(四)不得擅自加高或者降低機動車底盤、改裝消聲器、改變車身顏色等機動車外觀、構造和技術數據;
(五)不得在機動車前、后風擋玻璃上噴涂、粘貼妨礙安全駕駛的廣告以及妨礙視線的物品;
(六)不得在機動車前、后車燈上噴涂、粘貼有色薄膜。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在三環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道路,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發出影響交通安全的噪音。
前款所稱機動車不含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救援等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第十三條 載客汽車車廂內放置物品,不得遮擋車窗,不得從車窗、車門以及后備箱處突出到車身以外。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機動車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查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機動車駕駛人和專業運輸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納入沈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供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查詢: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拘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十次以上罰款處罰的;
(三)交通違法行為人逾期三個月不繳納罰款的,車輛所有人逾期不參加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或者一年內被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五次以上拒不接受處罰的;
(四)客運、貨運、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駕駛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確定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種類、舉報方式和途徑,并且向社會公示。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并且依法做出處罰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扣留其車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道路行駛和違反臨時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扣留其車輛。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察,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沈陽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沈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