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
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
第323號
《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業經2018年1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2018年11月23日
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下列行為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節性市場等場所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無須取得行政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從事無須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的。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無證經營:
(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相關事項經營,未取得行政許可便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
(二)已取得營業執照未取得行政許可,從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非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只取得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于無證且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行政許可和營業執照,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后置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第七條 無證經營、無證且無照經營,由行政許可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由政府確定的履行監督檢查責任的部門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查處部門應當加強業務協同和信息交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共享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情況,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遼寧省企業信用公共監管平臺歸集和公示有關信息。
查處部門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無證無照經營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的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