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324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8年1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2018年11月26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深化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打造優質營商環境,破解制約新動能成長和傳統動能改造升級的體制機制障礙,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省政府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2件省政府規章。
二、對《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等4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2.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附件1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1.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2001年2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1號)
2.遼寧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
(2010年1月2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4號)
附件2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一、對《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工作,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2.第九條修改為:“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3.第十一條修改為:“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予以處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4.第十二條修改為:“防雷裝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5.第十八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6.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拒絕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檢測的;
“(三)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的。”
7.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接連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二、對《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中的規費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并按照規定計取,規費包含:
“(一)建設工程排污費;
“(二)社會保險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國家和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費用。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的企業管理費,按照有關規定計取。”
2.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4.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人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刪除第八條第五項。
此外,對條文順序做了相應調整。
四、對《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第八條修改為:“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刪除第十五條。
3.刪除第十六條。
4.刪除第十七條。
5.刪除第二十條。
6.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做了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