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湖南省供銷社等單位與省肉食水產公司房屋糾紛一案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湖南省供銷社等單位與省肉食水產公司房屋糾紛一案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湖南省供銷社等單位與省肉食水產公司房屋糾紛一案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湖南省供銷社等單位與省肉食水產公司房屋糾紛一案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1990年3月6日,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民上字第1號關于湖南省供銷社、湖南省食品飲食服務公司與湖南省肉食水產公司房屋糾紛一案的情況報告收悉。對該案應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該案是由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機構調整引起的房產糾紛,是行政法律關系,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同時,本案也不屬“必要時可通過法院予以裁決”的案件。因此應由行政部門處理。特此函告你院,請你院認真研究,并將研究結果函報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