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9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孫喆
2018年11月21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市政府規章:
一、《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1989年2月2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 1998年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
二、《哈爾濱市水土保持辦法》(2001年3月2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2007年11月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第一次修正 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第二次修正)。
三、《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2002年2月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四、《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2004年8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發布)。
五、《哈爾濱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2005年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布)。
六、《哈爾濱市殘疾人就業規定》(2009年4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發布)。
七、《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2012年2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八、《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2017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本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