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孫喆
2018年11月21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ㄒ唬⿲⒌谑畻l第一款修改為:“年平均工資低于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和職工,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農轉非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可以選擇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5%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建立個人賬戶;或者選擇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
二、哈爾濱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園建設應當按照公園設計方案進行。”
三、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一)刪去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ㄈ﹦h去第四條、第十條中的“或者監察機關”。
四、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新開發建設的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區人民政府辦理移交手續!
。ǘ⿲⒌诙畻l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修改為“《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五、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刪去第三十五條。
此外,對相關市政府規章的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