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5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孫喆
2018年8月19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哈爾濱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市政府規章:
一、《哈爾濱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1年1月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布)。
二、《哈爾濱市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辦認定辦法》(2005年9月30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發布)。
三、《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2006年9月20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發布)。
四、《哈爾濱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2010年4月1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發布,2016年12月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
五、《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2012年8月1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