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9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
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2 次常務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2018 年11 月13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
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
《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
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
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
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
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現就我省機
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如下決
定:
一、現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浙江省機
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
承擔的,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
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
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
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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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機關承擔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
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省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
備案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
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
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落實《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省政府
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
議,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四、落實《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行政
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
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
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
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
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
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
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
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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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省委各部門,省
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 年11 月15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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