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浙江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0 號
《浙江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2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 年12 月31 日起施行。
省 長
2018 年11 月15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了便于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區服務等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收集和反映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開展社會監督,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等組織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意識。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幫助。
第八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建設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鄉、村莊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公共活動場所等的
建設,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
第九條 設計單位進行相關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施工質量實施監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人員進行必要的無障礙設施知識培訓。
第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國家機關和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體育、醫療衛生、金融、電信、郵政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試用體驗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并聽取其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規范、清晰的無障礙標志。無障礙標志應當納入城市環境和建筑內部的引導標志系統,指明無障礙廁所、電梯、坡道等重要無障礙設施的具體位置。
第十二條 城鎮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求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的意見基礎上,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違規占用無障礙設施
或者改變其用途。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
護,制止損壞、違規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社區建設
工作,推動完善社區文化、體育、養老、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
無障礙服務功能,鼓勵老舊居住區加裝和改造坡道、扶手、電梯等
設施,并按照規定對有關困難殘疾人、老年人家庭設施的無障礙改
造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場所應當根據
需要,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設置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服
務的購票取票設施、等候專座和綠色通道。
公共汽車和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設置無障礙踏板、扶
手、輪椅專席等無障礙設施。
第十六條 鼓勵停車場通過停車位預約、設置可變車位等方
式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特殊停車需求。政府辦事服
務中心、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大型商場及其他城市大
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
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設置無障礙停車位。
肢體殘疾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使用的專用代步工具可以進
入步行街、步行景點等區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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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老年人組織網站、社會公共服務網站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加強
無障礙化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相關信息和服務提供便利。
國家機關和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體育、醫療衛生、金融、電
信、郵政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
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手語、字幕、語音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盲文讀物和有
聲讀物,提供語音讀屏、大字閱讀等軟件和設備。
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送和文
字呼叫功能。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加強信
息化建設,推進涉及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服務事項網上辦
理和移動客戶端辦理,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教育和必
要的技能培訓,并根據需要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使用相關
信息化服務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服務殘疾人、老
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技術、產品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將無障
礙環境建設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內容,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
平,服務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
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調查評估和
征求社會意見等方式,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和
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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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通過統一政務
咨詢投訴舉報平臺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
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設計無
障礙設施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
有關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無障
礙設施施工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和
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施工質量實施監理的;
(五)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交
付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占用盲道、坡
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妨礙通行的,按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
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 年12 月3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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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省委各部門,省
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 年11 月23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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