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3月16日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我市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各級行政機關承擔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落實《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序和有關公文處理程序辦理。
四、落實《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廢止之前,由承接該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尤其是在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工作領域。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