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28 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于2019年1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19年1月17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等要求,省政府對取消的證明事項涉及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2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6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號發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號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號第二次修正)
二、《江蘇省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8號發布)
附件2
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對《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墊付申請書,如實填寫申請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情況、交通事故情況、醫療搶救情況等,并對上述信息和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墊付申請書,如實填寫申請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情況、交通事故情況、喪葬情況等,并對上述信息和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二、對《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
三、對《江蘇省植物檢疫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境外引進(包括接受、交換)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對外簽訂貿易合同、協議30日前向省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境外引種檢疫審批手續。”
四、對《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接收證明”修改為“接收憑證”。
(二)將十六條中的“證明”修改為“情況”。
五、對《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廉租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方面符合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保障條件。”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中的“按照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在該項后增加:“申請人應當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授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審核”;將第二項中的“申請材料”修改為“申請表”;在第三項后增加:“需要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
六、對《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方面符合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保障條件。”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達到本地規定的穩定就業年限。”
(三)在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后增加:“需要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