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送卷手續及整理訴訟卷證應注意事項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送卷手續及整理訴訟卷證應注意事項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送卷手續及整理訴訟卷證應注意事項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送卷手續及整理訴訟卷證應注意事項的通報
1950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華北各級人民法院:
關于各級審判機關直接或間接送到本院的訴訟卷宗,僅就近半年收案情形,加以檢查;在整理刑民案件的卷證及送卷手續等工作上,還存在著重視不夠的現象。其具體表現,有下列數種:
一、送卷手續及寄回送證的缺欠
1.一函數案——上訴案件數起用一函送來時,就使終審法院的收案工作增加困難,無法附卷。必須照原函另繕數份,連同原件分別訂入各案的本院院卷內,而案結后發回原法院時,原送卷函稿亦須照繕數份,分別附卷歸檔,以利檢查。
2.案件有一、二兩審卷宗,而只送二審卷宗——上訴案件的一、二審卷宗應一并送終審法院,但往往因該案已過上訴期限,二審法院便將一審卷宗寄回原法院去,而當事人一方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送卷時,就只將該院院卷送來,這種情況較多,實際上先送二審卷是可以的,但二審法院應該負責通知一審法院,令其逕向第三審法院送卷,以節省時間,并在送卷函上注明已向一審法院通知送卷。
3.本院調卷時,下級法院將其他案卷或文件,于同一函內送來。
4.送證數件不能一齊寄回本院,亦未附公函說明。
二、整理卷宗中的若干問題
1.一、二兩審卷宗訂為一冊——聯訂一冊對案卷的歸檔保管極為不便;聯訂的卷,應由哪一級法院保管呢?當然各級法院的院卷,仍以分別保管為妥,這樣便于在辦理同一性質案件時考慮;或有兩案互有關聯時的參考。
2.一判決數被告,個別訊問,而每個訊問卷各自獨立,并未訂成一卷。
3.數被告人中有一人先判,而其訊問卷或有關卷宗,未予一同送來。
4.卷內當事人的年齡、性別、籍貫、職業、成份、文化程度及住所的記載不備或不齊備的——這種情況最普遍,這就使我們不能掌握較正確、完整的材料,進而研究刑事犯罪,民事糾紛的社會根源,同時對于案情的斟酌及日常工作——統計資料的收集上,亦均感困難。
5.訊問筆錄未訂卷,或訂入卷內,而承辦審判及記錄人員不署名,亦無訊問處所(院外審訊一定要記出地點)或年、月、日。——實際上,訊問筆錄是訴訟案件中的重要部分,不能放置卷外。
6.卷內散置文件,而不加裝訂——這樣極易丟失,而歸檔時亦難整理。
三、卷判文中的錯誤
1.判決只有年、月、日,而不編字號。
2.判決上的月日填錯。
3.卷面將上訴人寫作被上訴人,或雙方上訴只寫一方,甚至將當事人姓名填寫錯誤——送卷的函內年月日一定要填寫清楚正確,這樣才能使二審或三審機關詳細檢查,清點卷證。且判決的繕印及校對,如有疏漏的地方,亦足以引起不良的印象。
四、處理物證的若干問題
1.函證不清(即送卷公函文中記載證物若干,與證物實在情況不符)。(1)函內載有“證物”,而卷內并無。(2)函內未載有“證物”,而卷內卻有。
2.證物與封套記載不符。(1)證物件數多于封套的記載。(2)證物少于封套的記載。
3.證物封套記載不明確。(1)籠統的寫法,如將許多證物按交證人而分,文中寫作“證物三大件”,實際上卻是3個人共交了19件。(2)只記數件,而無名稱。(3)只記名稱,而某種證物有兩種以上,而未將件數記明。(4)名稱不符,如有一案,證物11件,其中:“像片(附說明)4件”,實際上是像片3件,附有說明,另一張是剪報,無像片。
4.涂改函內或封套上所載證物或其件數,而并未由負責涂改人簽名或蓋章。如原用毛筆寫物證“14件”,復用鋼筆勾掉改注“11件”,這種涂改很難辯認是否原經辦人改的。
5.卷內有證物,而無證物封套(京津兩院一般的有封套,其他各法院多無封套),有的訂入卷內,有的粘在卷內,有的夾在卷內。
綜合上述情況,我們認為必須加強整理卷宗及證物的工作,特別要重視函證文實相符,填寫處理證物之存放及轉移,把這一工作做得更正規便于隨案卷移轉,能逐步檢查清點,而層層負責,以樹立起對人民訴訟嚴肅負責的工作態度和科學方法。我們認為應照下列三項辦法辦理:
一、關于送卷手續及寄回送證:
1.函送上訴案卷,要一案一函(可采用例稿),補送卷宗應專函送來,如系本院調閱,并應將去文的年月日及字號引出,以便利收文機關的檢查和收發工作。
2.如送證數件,而先將一部分送還本院,應附公函說明。
二、關于整理卷宗:
1.一、二審卷宗不要聯訂,卷宗要有卷面,還要訂好卷底,卷面各欄不要填錯。
2.一案數被告,如非分別審判,應將訊問卷訂成一個。
3.卷內當事人的年齡、性別、籍貫、職業、成份、文化程序及住所一定要問明而有清楚的記載,第一次訊問筆錄,即應記明上述各項。
4.卷宗應附有目錄,登載清楚,注明文件的頁數,(照書籍目錄的記法),而全卷自目錄以后也應每頁在左角上注明頁數,與目錄符合。
5.每次訊問筆錄皆應由審判及書記人員在筆錄最后簽名,如在法院以外就訊時,更應注明訊問處所。
6.文件不應散置卷內。(除送卷函、上訴狀、答辯狀及證物外,凡原法院所收所作的文件,皆須訂入卷內)。
三、關于證物的處理:
1.函證必須相符,在送卷例函上,證物一次若僅填“若干袋”、“詳套”或“詳面”時,在證物封套上一定要記載詳細明確。
2.制定“證物封套”應有目錄,包括“名稱”、“件數”、“交證人”三項,皆須逐一填寫。(或用較大的信封代替)。
3.一般證物皆應放置證物套內,件數多者,可酌分兩袋或若干袋,特殊證物,不適用于裝入封套者,應另紙包裝妥當,包內要有證物目錄單,面上則寫明證物件數。而送卷函上亦須注明,封套之外尚有物證若干包,共計若干件。
4.送卷函及證物封套上之證物名稱、件數如有涂改,應由原辦人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如其中證物有已交證人取回者,應予注明,以便易于清點。
我們希望各級法院同志能夠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克服困難,認真執行上述三項辦法,使我們工作效率更提高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