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福建省交通廳對從事香港、澳門航線運輸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福建省交通廳對從事香港、澳門航線運輸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福建省交通廳對從事香港、澳門航線運輸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福建省交通廳對從事香港、澳門航線運輸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福建省交通廳對從事香港、澳門航線運輸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唐登杰
2018年11月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福建省交通廳對從事香港、澳門航線運輸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有關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現(xiàn)決定廢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交通廳關于〈福建省交通廳對從事香港、澳門航線運輸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1985〕291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