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財政部(90)財綜字第24號“關于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一文,轉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附:財政部關于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 1990年3月14日 (90)財綜字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局轉來你院“關于要求對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征稅和征收各種基金的函”(法(司)函(1990)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法(司)發(1989)25號〕“關于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中明確:“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屬于國家規費。考慮到目前財政困難,撥給法院的業務費還不能完全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暫不上交財政,以彌補法院業務經費不足。”根據上述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準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