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章丘區實施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章丘區實施的決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章丘區實施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章丘區實施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6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章丘區實施的決定》已經2019年5月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市長
2019年6月4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章丘區實施的決定
為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簡政放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將299項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章丘區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章丘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完善事項調整后的辦理程序,落實經費保障、技術支撐、指導培訓等措施,充分利用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推行網上辦理。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
章丘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本級行政權力清單,對調整事項承接部門(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調整事項承接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日常監管,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盡快完善以信用承諾、信息公示為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的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下放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