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煙臺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煙臺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令第142號
《煙臺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煙臺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 29 日
煙臺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職責,依法依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應當遵守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及本規定,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隊伍建設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將轄區內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隊伍建設、消防宣傳等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以村(居)、社區為消防安全管理網格單元,在網格單元內的單位、村組、村(居)民樓院及其他場所開展消防基礎信息采集、安全巡查和安全宣傳等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本轄區內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六條 市縣兩級政府可以采取購買公共服務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
第七條 市縣兩級政府在組織制定城市總體規劃、舊城改造等建設工程方案時,涉及消防安全的內容應當符合消防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 建設城鄉供水工程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并由供水企業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修建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
農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 已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或者場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者擴建、改建的(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該建設工程或者場所的業主單位應當重新辦理消防行政許可。
第十條 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和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電動車車庫(棚),設置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
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在規定時間內修建電動自行車庫(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消防器材。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有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行為。
對于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其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文物建筑、勞動密集型工廠、倉庫、易燃易爆場所、居民小區和當地重要建筑、場所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 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維護和改造經費應當列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多產權公共建筑的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其擁有、使用、管理范圍,對各自專有、專用部分消防安全負責。多產權公共建筑共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由共用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設施、器材需要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負責管理、維護、保養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完好、有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隊伍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任何車輛、行人必須讓行。緊急情況下,對阻礙消防車通行的車輛及隔離墩、欄桿等道路障礙物,可以實施拖移、破損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占用、堵塞、封閉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物品,在公示公告確定的時間內不予清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清理、拆除等。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烹飪操作間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等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裝置,發生火災時,及時播送火災警報,引導安全疏散。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單位應當利用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樓宇電視等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及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供電企業每年對轄區內公共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開展檢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檢查,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供電、用電秩序或者用電單位、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法定程序做出的停產停業決定,由市政府、縣市區政府組織本級消防、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