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發展改革委 衛生健康委 中醫藥局關于修訂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社會規〔2019〕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健康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辦社會規〔2016〕205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建設方案,統籌資金渠道,組織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及時分解轉發落實,有序推進工程實施,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
發展改革委
衛生健康委
中 醫 藥 局
2019年1月31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
建 設 項 目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資效益,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30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是指“十三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支持建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
第三條 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批,年度投資規模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可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計劃執行進展情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調度和監管。
第四條 醫療衛生領域專項建設應當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嚴格執行各類建設標準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加強工程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依據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6-2020年)》、《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向,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疾病譜變化等因素,制訂“十三五”醫療衛生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專項,支持各地醫療衛生領域項目建設。
第六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中央領導同志要求落實的衛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規劃明確的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相關建設規劃統籌實施。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專項建設規劃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未列入項目儲備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項目不得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八條 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健康(含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規模適當、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學。
(二)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劃新開工項目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已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三)地方資金落實。
(四)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在同一規劃期內,同一項目此前未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為分年度展期執行的續建項目。
第三章 投資安排和項目管理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的30%、60%、80%的比例進行補助(定額補助項目除外,下同)。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決策部署,對中部地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深度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比例進行補助。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衛生項目建設資金原則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四省藏區衛生項目可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參照具體政策執行。所有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實行總額控制,最高限額和定額補助額度按照醫療衛生領域建設專項明確的標準執行,對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補助比例按照具體工作方案中明確的補助標準執行。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屬于補助性質,各地方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負責開展本級項目前期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用地,籌集項目建設資金,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完成建設任務。各地方要根據中央補助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對切塊打捆項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項目,避免項目分散加重地方籌資壓力。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同時,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建設資金的政策,除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外,切實落實省級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地方投資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聯銜向國家報送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建議計劃要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內將所報送項目關聯相應的文號后,同步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項目信息應與項目庫內保持一致。具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使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辦理。項目單位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對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分地區下達醫療衛生領域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明確相關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條 中央投資計劃下達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投資計劃分解下達本省(區、市)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對于國家已經明確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國家切塊交由地方具體安排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下達投資計劃,并報國家備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上述計劃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用于符合專項建設規劃要求的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按規定實行項目單位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六條 各地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中央預算內專項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要納入財政或財政委托的部門專門賬戶儲存、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安全,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房屋購置、征地等費用,或償還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醫療衛生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采取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自查、復核檢查、實地查看、在線監管等多種方式,加大對下達投資計劃、項目落地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計劃執行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每年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檢查應不少于1次。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將采取專項檢查、在線監管、年度考核等多種方式,對各地區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并將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對監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衛生健康、中醫藥、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地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項目庫模塊)對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調度,由有關項目單位于每月10日前在線填報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改辦社會規〔2016〕2056號同時廢止,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