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政府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郄英才
2019年2月28日
襄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9號)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市政府規章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市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縣(市、區)、開發區各級行政機關承擔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市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市政府規章,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由市政府立法工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
四、實施《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